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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形文化資產之多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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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策面
94年2月5日總統令公告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同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修正案最重要的部份是將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事權予以統一;除了自然地景歸農委會主管,其餘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工作均由文建會負責,其中有形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所佔比例極大。自此,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機構已朝向事權統一化、分工精細化、保存專業化等方向發展。.....詳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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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的國際經驗─德國的紀念物維護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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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二十餘年之後,終於在今年(2009)完成「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的設置,順利評選出第一屆獲獎名單,並於9月16日舉行隆重的頒獎典禮;首屆獲選為「維護獎」的兩項文資個案、「貢獻獎」的兩組得獎者,以及一位「評審團獎」得主,都是實至名歸的人選與個案,在後續文化資產保存領域的工作推動上,勢將產生良好的影響。.....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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