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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委員邱志偉及許智傑101年6月5日記者會文化部說明

  • 日期:2012-06-05

(一)文化部於成立之前,龍部長特別召集各單位主管人員要求轉知所有同仁,文化部所屬人員均應堅持依法行政之原則,奉公守法為文化部同仁之基本要求。

(二)有關係爭案件,在招標評選過程即有廠商提出異議,亦有部分立法委員提出質詢,本部衛武營籌備處均已一一針對問題回復說明,並函請行政院工程會釋疑,經查所有過程並無適法性之疑慮。

•二、    另有關重新招標遴選之審查委員與原標案之審查委員,7人中有6人相同1節,行政院工程會代表表示,採購法並無規定重新遴選之審查委員不能與原招標案相同,有關審查委員之遴選係屬採購機關之職權。

•三、    另有關投標廠商團隊成員為台灣技術劇場協會會員,是否合乎採購法規定1節,台灣技術劇場協會為民間之專業團體,經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會101427日電子傳真信函表示,來函所載「台灣技術劇場協會」尚非系爭特殊設備工程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適法性並無疑義。

•四、    餘有關員邱志偉及許智傑委員所提「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特殊設備工程」採購案相關疑義,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說明如下:

            (一)得標廠商「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1次招標不合格,為何重新招標卻合格:

    本案依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公開招標作業,採1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資格、規格、價格)辦理。亞翔公司第1次招標不合格是因為所附招標文件不符(缺外國廠商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在資格審查時即被判定不合格,並未進入第2階段規格審查;而重新招標後,該公司於資格審查符合後進入第2階段規格審查,經委員會評點達合格標準。

            (二)審查委員名單是否有外洩疑義:

本案審查委員遴選係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需求單位列出遴選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經外聘之專家學者同意後聘兼之,本案審查委員會係由外聘7名專家學者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審查前均予保密,並於審查完成後,予以解密,一切均依規定辦理,並未提前洩漏名單。

           (三)受審查廠商認為本案設計廠商顧問與審查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是否應迴避或辭職、予以解聘:

設計廠商顧問非本案審查委員,亦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稱之「廠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其是否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而審查委員是否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亦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本案於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後,經委員會決定「廠商所提疑慮,有關涉及委員參加TATT劇場組織或擔任理監事職務,並無涉及利益分配問題;至於個別關係部分,委員會無法認定」。

           (四)審查委員7位中有4位是台灣技術劇場協會會員,參與夢想家承辦團隊,得標廠商亦參與夢想家承辦團隊,是否涉及不法,說明如下:

本案審查委員遴選係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辦理,至於台灣技術劇場協會為民間之專業團體,審查委員是否參加該團體,並非政府採購法規範之遴選考量,亦非「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事由。

本案得標廠商係由4家廠商共同投標,其代表廠商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舞台機械設備、機電與與機械整合工作,共同投標廠商另包括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奧地利Waagner-Biro公司及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