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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自4月受理申請

  • 日期:2015-03-23

       
文化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
出、映演等,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亦可協助前開個人提出申請。補
助類別包括文學、圖文創作、視覺藝術、音樂、舞蹈及戲劇(曲)以及影視媒體藝術等5類,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104年度下半年將辦理相關創作發表者,皆可
於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提案申請。 


       
本要點補助內容及金額,包括: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
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


       
文化部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提案,自10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以郵寄、快遞或親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辦理,郵寄者以
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30分為限。申請案件外包裝請註明「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相關資料可至文化部網站
(www.moc.gov.tw)首頁 >文化法規 > 行政規則>獎補助類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