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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 開始受理收件 新增可申請跨年度計畫

  • 日期:2017-11-03

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從98年推動以來,迄今10年來已媒合353案,發展培育團隊與場館穩定長期駐點模式。如阮劇團進駐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財團法人台北愛樂文教基金會進駐連江縣文物館、九歌民族管絃樂團進駐桃園縣中壢藝術館等。考量團隊發展長期合作的需求,並配合文化部補助案件資訊透明化等原則,文化部於11月2日公告修正「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包括「增訂跨年度計畫」、「公開評審委員名單」等。文化部媒合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收件至11月30日截止,歡迎有意參與的演藝團隊遞件申請。


 


文化部表示,為鼓勵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培養長期駐點合作機制,增加民眾欣賞藝文機會,多年來推動「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迄今已媒合353案合作計畫,發展團隊進駐場館合作的成功模式。如阮劇團進駐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促進在地藝文多元發展,活絡在地藝文;財團法人台北愛樂文教基金會進駐連江縣文物館,深植藝術教育,播灑音樂種子;九歌民族管絃樂團進駐桃園縣中壢藝術館,培育在地人才,強化藝術與人文連結等。團隊提出駐點合作計畫,包括排練、演出、創作、人才培育等,導引不同類型與特色的表演藝術,除增加場館之活動能量外,更深入場館所在地的社區,共同活絡周邊藝文氣息,增加觀眾接觸多元藝文活動的機會,成功促進「場館、團隊與觀眾」三者良性互動。


 


鑒於國內表演藝術活動多元發展趨勢,考量團隊與場館間長期合作模式的需求,並配合文化部補助案件資訊透明化等原則,文化部已於11月2日修正公告「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包括「增訂跨年度計畫」、「公開評審委員名單」等規定,將原來僅可申請「單一年度計畫」,新增「跨年度計畫」,希望幫助團隊與場館提出長期的合作計畫,穩固雙方共同發展基礎。


 


文化部表示,媒合計畫於即日起至11月30日受理申請 (郵寄以郵戳為憑),凡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設立或立案滿一年以上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演藝團隊,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皆可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補助,有意申請者,請於規定期限內送件。有關補助相關資訊與申請文件,歡迎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查詢及下載,或洽詢專線電話:藝術發展司許小姐02-8512-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