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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文化部文政字第1013039863號函訂定發部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文化部文政字第1042014347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文化部文政字第1053025301號函修正第3點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文化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外聘委員二人至五人,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餘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各司處長、法規會執行秘書、文化資產局長及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長兼任。


前項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