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3 月4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7210464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0 月2 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81407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考試院考授銓法四字第1013562721號函修正核備
第一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二條本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第三條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團長及副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