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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授資籌四字第0981117057-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資傳字第1013011193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文化部文授資局園字第10530025221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