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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行政院文會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100301836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1012007996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文化部為推動臺灣獎之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獎旨在藉由表揚對世界具卓越貢獻之華裔人士或團體,確立臺灣於華人社會中所具民主、自由與開放之領先地位、增加國際能見度,並推廣臺灣價值即普世價值之理念。


三、臺灣獎逐屆擇定領域,辦理該領域具卓越貢獻人士或團體之評選與頒獎。


四、臺灣獎採推薦制,由國內外文化學術機構、媒體或個人填具推薦表及相關資料,函送文化部。


五、臺灣獎總獎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受獎人分本國籍之個人或團體,及海外華裔人士或團體等兩類,公開頒發獎狀及獎金。


六、文化部為辦理臺灣獎,設臺灣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臺灣獎之規劃與評選。


七、評委會下設秘書小組及公關小組,負責工作如次:


(一)秘書小組:公告並受理推薦、協助會議行政、協助執行委託訪查及協助臺灣獎各項行政事宜。


(二)公關小組:相關媒體宣傳之辦理,頒獎典禮之規劃及辦理。


八、臺灣獎受獎人經推薦、初審、複審、訪查及決審等作業後,由評委會確定送文化部核定後公布。


九、臺灣獎評委會之組成及任務如次:


(一)評委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文化部部長擔任主席,委員由文化部聘請聲譽卓著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為無給職,得因出席會議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評委會應召開臺灣獎初、複、決審會議,主席不克出席,得指定委員代理。


(三)委員對討論事項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不得代理其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四)評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評委會應推派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參加臺灣獎之頒獎典禮。


十、臺灣獎秘書小組之任務如次:


(一)為協助評委會辦理臺灣獎受獎人之評議及遴選,設置臺灣獎秘書小組,秘書小組受評委會監督,協助對外訊息公告並協助推薦申請案之受理。


(二)秘書小組協助辦理初、複、決審會議之行政工作及執行相關受推薦人之委託訪查。


(三)秘書小組負責彙整相關推薦申請資料,並於各項評選會議前送達評委會。


(四)秘書小組辦理臺灣獎行政工作,含文書、議事、財務、總務等工作。


十一、臺灣獎公關小組之任務如次:


(一)公關小組負責臺灣獎媒體聯繫、公關宣傳及募集贊助等工作。


(二)公關小組負責規劃及籌辦頒獎典禮工作。


十二、臺灣獎受獎人評議及遴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審:評委會就國內外文化學術機構、媒體或個人填具之推薦表,及其檢送之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建立提名名單。


(二)複審:評委會就提名名單進行審查,複審審議通過之受推薦者進入決審;倘有需要,得邀相關學者專家於複審會議前提供書面意見俾利參考、討論,或委託相關駐外單位協助訪查。


(三)決審:評委會依初、複審會議決議,召開決審會議決定受獎人名單。 評選委員、秘書小組、公關小組對於初、複審及決審經過及決定,於結果公布前皆負有保密義務。


(四)評選委員、秘書小組、公關小組對於初、複審及決審經過及決定,於結果公布前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