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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檔案申請表格

文化部檔案應用 申請表格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外國人申請檔案應用,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另,申請時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之影本。

四、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七、本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所知悉或持有之檔案內容中,有依法規限制應用情形者,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使用之,並注意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抄錄、複製檔案涉及著作權事項者,申請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利用,若後續有其他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之需求時,應另以書面向本部申請授權。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九、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十、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十一、申請書填具後,應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或傳真申請。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電話:(02)8512-6000

傳真:(02)8995-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