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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會藏字第098003005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會藏字第105003023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文心字第10620406081號令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文心字第10630315171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之藏族身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入境之無國籍人民,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者,由該署移送本部認定其藏族身分:


(一)以書面聲明係前蒙藏委員會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接運來臺升學或訓練之藏族。


(二)本人或其父母之藏族出生證明文件。


(三)印度政府發給之西藏難民證明文件。


(四)流亡藏人自由捐獻手冊(俗稱綠皮書)。


三、本部辦理藏族身分認定,應組成審查會,必要時得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實施意見陳述時,應當場製作紀錄及全程錄音、錄影。


 前項審查會由本部、內政部及外交部等機關代表、國內藏族耆宿及法學專家組成之。


四、本部認定結果逕送內政部移民署依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