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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
94年11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修正施行,由文建會主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藝術等類別文化資產,並依據文資法第11條成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於96年10月17日正式運作。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文建會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同時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改制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責辦理文化資產業務。

一、緣起

94年修正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賦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為文化資產除自然地景之外,其餘6類8項的中央主管機關,以推動各類文化資產普查工作、健全法制、教育傳習、資訊系統化、國際交流與啟動緊急災難保全措施,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等各項業務。文建會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依文資法第11條之規定,以及立法院95年度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決議,規劃籌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於96年10月17日正式運作。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該處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責推動文化資產業務。

 

二、計畫目標

文化資產業務係為保存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及古物等文化資產,並加以活化利用,藉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建構文化資產保存之制度及生態環境,透過保存維護的機制,真正落實保存、維護、教育及傳承工作,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國際合作與世界接軌。期許未來文化資產保存達成文化資產保存多樣性、文化資產活化永續化、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社會化、文化資產教育基層紮根、文化資產知識傳承雲端化、文化資產發展國際化等目標。

 

三、計畫策略

(一)落實中央與地方之協力機制。

(二)健全文化資產研究與專業人員之養成系統。

(三)推動古蹟等調查研究、規劃設計、修復及再利用、日常管理維護制度化。

(四)透過系統性推動,將文化資產單體保存擴散為區域性保存經營。

(五)以文化保存意念為前提,打造新的文化資產環境,做為臺灣重要文化認同之窗。

 

四、實施內容

(一)辦理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文化景觀、重要史蹟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 辦理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及保存區之規劃。

(三) 辦理國寶、重要古物、國定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四) 辦理古物、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五) 辦理國寶、重要古物、國定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六) 辦理國定考古遺址保存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規劃。

(七) 辦理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調查研究、登錄、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八) 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登錄、廢止、變更、傳習及保存維護。

(九) 辦理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十)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考古遺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十一)辦理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五、現階段所推動之重點工作

(一)深化在地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工作。

1.辦理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

2.輔導縣市政府成立文資專責機構。

(二)推動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再利用。

1.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

3.推動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4.古物、考古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活化發展工作。

5.推動防災體系建置。

6.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7.辦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

8.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等文化資產保存區劃設。

9.辦理國定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規劃設計審查、修復工程督導、管理維護訪視。

(三)落實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

1.賡續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分區專業服務中心。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

3.落實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

(四)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再利用。

1.辦理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登錄工作。

2.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

3.辦理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國際交流。

(五)辦理文化資產人才研習、培訓。

(六)文資保存及修復技術研發及成果應用。

1.本土化研究-發展本土文化資產保存基礎及應用研究。

2.國際化交流-建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人才培育平台。

3.科技化應用-運用雲端科技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及移轉。

(七)推動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法制化工作。

1.完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

2.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正。

3.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子法之修正。

 

六、未來努力方向

(一)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規劃從單點的文化資產保存結合地方文史、文化科技,並跨域結合中央部會發展計畫或各地方政府整體計畫,整合為線或面的區域保存,重新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文化保存整體政策,落實文化保存於民眾生活。

(二)針對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首重傳承及人才培育,將結合各級主管機關及學術機構積極加強此一工作之推動,以免造成文化資產人才斷層。

(三)將整合目前或未來發展之各類文化資產資訊系統,朝雲端化及文化資產知識普及方向發展。

(四)針對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先進之國家及中國大陸優勢能力進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