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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資料利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09302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120140731號令修正

一、總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即「藝FUN券」)實施資料(以下簡稱本資料)以利文化政策推動、藝文產業發展、學術界研究及非營利團體統計運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部提供申請本資料規定如下:

1.申請利用資料,應填具申請表向本部申請。

2.申請者應一次備齊申請程序所需資料文件,經本部確認申請者檢附完整文件後,始進入申請審查階段。

3.本資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本資料業經去識別化,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及店家。

(三)本資料開放範圍係數位及紙本「藝FUN券」實施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之資料,內容包括:

1.消費者基本資料(包括年齡、性別、居住地區等)。

2.消費者領券記錄、消費記錄(包括藝文產業類型、消費時間等)。

3.店家基本資料(包括藝文產業類型、所在縣市及區域等)。

4.店家收券情形(包括日結及週結帳務資料等)。

二、資料申請資格及程序

(一)申請資格及限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二)申請程序:

1.申請者應檢具「文化部辦理『藝FUN券』實施資料利用申請表」(如附件),併附身分證影本、立案證明或護照影本等證明資料供核對,並以親持或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如核准,請申請者提供適當儲存設備(儲存空間至少需16GB)供存取檔案。

三、研究成果回饋

(一)運用本資料者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文化部」。

(二)申請者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相關成果(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於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內,應由申請者提供一份電子檔或抽印(影)本予本部存查。

四、疑義及未盡事宜

(一)如因可歸責申請者之事由導致本資料利用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申請者應負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者非經本部書面同意不得外流或公開本部提供之本資料原始檔,如有違反者,本部得拒絕未來相關申請案。

(三)本作業要點如有疑義,由本部解釋之。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與申請者另行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