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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新廣一字第0910625474號令發布全文四點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新廣一字第0940623446Z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新廣一字第0980620949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新廣一字第1010620619Z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局視(業)字第10230024603號令修正發布


一、構成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一)錄影節目帶業、未經許可經營錄影節目帶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違規錄影節目數量及違法事實項目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前目所稱違法事實項目,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錄影節目帶業務者、錄影節目未經審查核准、錄影節目未依規定標示、偽造或變造標籤所載內容、錄影節目內容逾越限制級及其他違法事項。


3.裁量基準如下表:


裁處次數 違規錄影節目數量 違法事實項目 罰鍰金額
一次至五次
一片至五十片
違法事實一項
三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四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五千元
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違法事實一項
四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五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六千元
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違法事實一項
六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七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八千元
五百零一片至
九百九十九片
違法事實一項
一萬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一萬二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一萬五千元
一千片以上
違法事實一項
一萬六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一萬八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二萬元
六次以上
一片至五十片
違法事實一項
六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七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八千元
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違法事實一項
一萬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一萬二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一萬五千元
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違法事實一項
一萬六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一萬七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一萬八千元
五百零一片至
九百九十九片
違法事實一項
二萬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二萬二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二萬五千元
一千片以上
違法事實一項
二萬六千元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二萬八千元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三萬元

(二)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至第三次:處罰鍰三千元。


3.第四次至第十次:處罰鍰一萬元。


4.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處罰鍰二萬元。


5.第二十一次以上:處罰鍰三萬元。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處罰鍰三千元;再次適用時,每次增處罰鍰五千元。


二、構成第四十九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罰鍰案件者,準用第一點第二款規定。


三、本裁量基準之罰鍰金額為銀元,適用時應乘以三倍,轉換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