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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04年

案名有關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民間參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BOT)案」是否依法得不設置公共藝術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文藝字第1043035316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10月22日鵬專字第10400323號函。

二、依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據此,政府興建重大公共工程時,負有設置公共藝術之義務,此係以「工程」本身作為義務之連結標準,至於工程之「興建方式」係由政府機關直接興建或採促參方式辦理,並無限制,故設置義務人不侷限於政府機關,無論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採BOT方式,皆不能排除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公共藝術設置義務。

三、民國94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係以「預算總金額」為標準,明確界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適用範圍,而非排除施行細則修正前所有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適用。且修訂內容係就獎助條例規定名詞,界定其概念範圍,僅闡明獎助條例規定之原意,屬闡明性解釋,並未補充或增加獎助條例所無之規定。

四、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本件BOT案適用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並無廢止或變更而導致其權益變動或受侵害之問題。

五、綜上,本建設案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依法應設置公共藝術。惟本案業經貴公司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簡稱鵬管處)簽訂契約在案,有關公共藝術設置之責任歸屬,究為貴公司或鵬管處,宜由雙方本於權責及契約約定妥為認定執行。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第126條
案名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詢「臺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優先路段及臺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延伸第一期路段建置計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返還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文藝字第10430344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2月10日中市文視字第1040028452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30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三、另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興辦機關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將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又「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四、綜上,旨案公共藝術經費既經繳入「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由臺中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事宜,是否同意基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返還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已繳納之經費,宜由貴府依權責卓處,本部予以尊重。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5條第2項;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
案名有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適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有建築物相關規定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文藝字第1043028798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0月7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3695700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分公司、院)已於94年8月完成民營化,為民營公司,其所屬建物已非「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其公共藝術財產所有權,如亦已移歸該民營公司所有,則似已非屬「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之公有「財產」範疇。

三、另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內政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序文規定:「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本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辦理公共藝術,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原編列施工費總預算百分之一或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綜上,由於藝術作品為藝術家創作結晶,基於保存維護藝術創作立場,建議針對此類移轉民間所有之公共藝術作品,轄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採鼓勵勸導或獎勵方式,敦促民間管理單位善盡社會責任,持續對公共藝術作品進行管理維護。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3項;建築法第5條、第6條;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第9條
案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函請釋疑有關採委託創作方式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得否以補助或其他名義給付委託提案單位相關費用事宜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文藝字第1043025732號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9月4日高市工新建設字第10472599500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五、徵選方式及基準……八、經費預算。……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八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三、本案相關經費,應依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如經審衡實際情形,須變動計畫經費預算或相關內容者,請依前述辦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提請審議會同意後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




案名有關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函詢關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所涉徵選小組名單保密事宜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文藝字第104302161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7月28日水中計字第10405015040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七、徵選小組名單。……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第七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據此,公共藝術徵選小組名單應提請審議會審議。

三、有關貴局所提疑義,本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於民國97年1月21日文參字第0961138519號函示如下:

(一)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345500號函示,略以:「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應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標。」另依該會92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0410號函示,略以:「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應優先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徵選。…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公共藝術徵選方式及第十條評選小組之組成(按,業於97年5月19日修正為同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係專就公共藝術設置事項所為之特別規定,與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招標方式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等規定有別。」合先敘明。

(二)因公共藝術設置涉及環境空間美學、藝術公共性、民眾參與等高度專業性,與一般採購特性不同,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按,業於97年5月19日修正為同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將公共藝術設置理念、徵選方式、評選成員名單等,列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必要內容事項,並應經所屬之公共藝術審委會審議,俾落實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之立法目的,與政府採購法並無扞格抵觸之處。

(三)惟為兼顧公共藝術徵選之公平性與評選成員之個人隱私,評選成員名單得於公共藝術審委會審議後予以回收,以避免外流。(詳附件)

四、有關公共藝術採購過程或相關涉及徵選小組名單會議,請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前揭函示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9、14、17、19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




案名有關國立成功大學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13、19、20條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文藝字第1043014056號
說明

一、復貴校104年5月4日成大藝術字第1045400017號函。

二、有關貴校所詢興辦機關得否否決執行小組決議,或暫存設置計畫書: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包含「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同辦法第13條規定,執行小組應協助辦理「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等事項;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內容包括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等。

(二)綜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由興辦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及程序編製後,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審議通過前之作業,均屬前置準備程序,其效力仍應繫於審議機關之審議決定。惟興辦機關為執行小組成員之一,如對執行小組決議有疑義,宜於執行小組會議中及時提出,俾順利執行設置事宜。

三、有關徵選小組若完成公共藝術作品徵選,興辦機關得否否決徵選小組決議或修改徵選作品: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興辦機關」為辦理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同辦法第1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審議會審議,內容應包括「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經費預算、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同辦法第20條規定,「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辦法第15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內容包括「徵選會議紀錄、徵選過程紀錄」等,如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等,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二)綜上,興辦機關應依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辦理公共藝術徵選,召開徵選會議及鑑價會議,作成會議紀錄,俾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徵選作業及徵選紀錄既由興辦機關辦理,如於徵選過程中認有爭議、重大瑕疵等情事者,得依前述規定及時提出更正,俾順利執行徵選事宜。

(三)為尊重藝術家及徵選委員,除簡章或相關徵選文件另有規定外,應不宜大幅更動獲選作品之提案內容,倘若有修改之必要性(如安全考量),亦應考量其合理性,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政府採購法」辦理(請參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3月30日文參字第0993005821號解釋函)。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13、19、20條、第14條第1項




案名有關臺北市政府再詢臺灣前輩藝術家顏水龍先生創作之藝術作品是否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訂定之公共藝術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文藝字第104301405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5月14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0412200500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9條規定,審議會職掌包含「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經查,顏水龍先生創作之藝術作品「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雖非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公共藝術,然業於103年5月30日經貴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基於藝術之保存,認定為公共藝術作品在案,本部予以尊重。至現由貴府體育局管理之顏水龍先生創作「打網球」作品,建請貴府基於保存藝術作品及公有財產之立場,依權責自行審酌,予以適當之維護。

三、屬私人所有、於公共場所設置之顏水龍先生藝術創作作品,本部前函請貴府研議依相關法令於「公共藝術基金」或「相關經費」項下辦理作品維護事宜乙節,其具體個案維護之必要性、執行方式及經費項目之運用等事項,仍惠請貴府依權責卓處之,本部自當尊重。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9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




案名有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詢本部,關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部分經費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是否符合公共藝術設置程序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文藝字第104100913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4月8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2785500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爰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若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可依前述規定,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

三、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30萬元以上者,興辦機關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11條、第13條等規定,經執行小組討論及審議會決議通過者,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部分方案內容(如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策展、教育推廣等),亦得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

四、貴局所提興辦機關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徵選方式之疑義,仍宜由興辦機關執行小組考量個案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後,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至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項目,本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租賃相關費用,另同條第五款亦明定「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興辦機關得依前述規定辦理。

五、興辦機關依前述規定,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如未涉及財產管理事項者,自無本辦法第27條應將藝術品列入財產管理規定之適用,惟仍應於設置計畫書內載明。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7條、第24條




案名有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本部關於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之相關規範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文藝字第1041009279號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4月2日屏檢金讓102偵7055字第8922號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執行小組成員及徵選委員執行職務有無應遵守之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包含下列人士:一、視覺藝術專業類……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三、其他專業類……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建會(今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興辦機關為辦理第17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一、執行小組成員。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今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附件一)

(三)本部針對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訂有「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建置作業須知」,內含專家學者申請資格條件,以及違反相關規範得予除名之情況(附件二),提供參酌。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之人頭: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之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另提供文化部102年9月5日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附件三)、文建會(今文化部)97年9月9日文參字第0971127045號函釋(附件四),併予參酌。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第17條、第19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




案名有關雲林縣政府函詢縣立東勢國民中學「九二一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校園重建案」應否設置公共藝術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文藝字第1041008514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3月31日府文展二字第1047403017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三、所稱公有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6條:「……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亦即所有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公共藝術(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做特別排除,旨案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四、檢附文建會98年10月30日文參字第0983420090號解釋函乙份。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法第6條




案名有關新竹市政府函詢依促參法投資興建之「林森路立體停車場」,其公共藝術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設置之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文藝字第1043007528號
說明

一、復 貴府104年2月2日府交停字第1040030112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爰「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均應設置公共藝術。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 「……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本案係依促參法投資興建,尚符上開規定。惟其應編列經費額度,宜由貴府與承攬本案之民間機構就本案工程性質、公共藝術設置需求、原議約原則等,續予研商議定。

四、相關公共藝術興辦案例,可於本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http://publicart.moc.gov.tw/)查詢。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案名關於臺東縣政府函詢本部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中,受邀藝術家於報名階段提出其代理藝術團體,是否涉及簽約對象轉移,此是否違反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徵選方式及基準變動)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文藝字第1043001171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2月19日觀企字第1030254065號函。

二、有關藝術家能否以公司為代理人與興辦機關簽約,應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由興辦機關請藝術家出具授權書指定代理人並述明代理權限後,由該機關與代理人簽約(參本部99年9月29日文參字第0993015351號解釋函)。

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有關計畫書中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經費預算四項內容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本案所涉係藝術家與代辦單位之授權關係,相關徵選方式、基準及委託創作對象並未更動,爰尚無違反本項規定之疑慮。

四、為避免此類爭議,爾後建議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在接受邀請時,可於「參加同意書」上註明如得標後是否授權由某公司為簽約之乙方代表,興辦機關可將受邀者與獲授權公司一併列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邀請名單提送審議會。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2項




案名有關嘉義縣文化觀光局函詢委託專業代辦單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文藝字第104300001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2月22日嘉義文藝字第1030011417號函。

二、關於委託代辦單位之辦理項目及限制事項,因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情形各異,興辦機關宜視個案需求規劃辦理。

三、依本部102年6月5日文藝字第1021015610號函釋,委託辦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興辦機關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成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小組成員應由興辦機關自行遴選決定之。

(二)有關行政代辦委託辦理項目,應視計畫規模及委託工作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業務,由興辦機關逕行決定是否委託代辦單位協助。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執行應由興辦機關主導(如徵選結果、計畫品質是否符合標準、驗收是否通過等重要決定),代辦單位僅協助辦理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及庶務。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