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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檔案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8日文秘字第0913119303函訂頒

中華民國91年11月14日文秘字第0912121704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文秘字第10120265652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檔案應用(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事先填具「文化部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本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四、本部於審查應用申請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來部應用檔案應攜帶本部審核通知書並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應用事宜,申請人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

六、本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由業務承辦人陪同至本部檔案應用室為之,應用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檔案應用依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九、檔案應用時如發生第七點所列不得為之情事者,應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人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提供本部已公布之檔案目錄查詢及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等功能。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