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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文綜字第1063018832號函訂定

第一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公共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及財務策略評估,並強化相關事項之協調及計畫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本部及所屬之公共建設計畫。

(一)本部及所屬之公共建設計畫。

(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

第三條依本要點辦理本部公共建設計畫及所屬個案計畫,其財務規劃,應考量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增額容積、租稅增額財源、民間參與可行性、異業結合加值及多元財源等事項,其受益影響區域範圍應併同財務策略分析予以確定。

 為落實「文化例外」精神,考量國家長期發展利益,使文化價值擴散政府各項施政與社會各領域,擬定本部公共建設計畫及所屬個案計畫時,應就計畫對文化發展、文化外部性、社會影響力及文化事務產生之正面效益進行綜合評估,以落實文化保存、傳承及永續發展理念。

第四條計畫主辦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撰擬公共建設計畫或補助計畫申請書,其財務規劃及相關資料,應將下列事項納入:

(一)劃設公共建設影響及受益範圍。

(二)整合性規劃評估分析,包含土地加值收益、預估未來增額稅收及推動異業結合收益等。

(三)財務可行性分析,包含財源籌措評估分析及財務計畫分擔等。

(四)資金調度運用機制,如成立基金或開設專戶等方式,俾利資金專款專用及有效調度。

(五)風險評估與修正。

(六)時程控管與承諾事項。

 補助地方政府文化建設計畫總經費含民間投資、中央與地方政府等經費。

 計畫主辦機關應填列「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建設計畫自償率標準檢核表」(如附表)納入計畫書,報經本部同意。必要時本部得成立專案小組審查。

第五條計畫自償率依不同類型文化機(關)構及所屬設施之文化性價值及財務效益加以分類,定義範疇如下:

(一)文化性價值:

 1.具有文化資產身分:

 設施是否具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定義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身分,並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或指定者。

 2.具有博物館身分:

 設施是否具有依博物館法所認定之博物館,並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功能及營運等要件。

 3.具有文化創意產業設施功能:

 設施是否具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訂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包括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影視音、出版產業等之設施、園區,但非屬文化資產與博物館者。

 4.具有生活記憶價值:

 設施是否具有呈現文化設施與人民生活、社區發展之關係、或足以表徵文化設施周邊居民之共同生活記憶者。

5.其他具有文化性價值者。

(二)財務效益,依下列指標評估:

1.自償率(SLR)。

2.淨現值(NPV)。

3.內部報酬率(IRR)。

4.益本比(B/C)。

第六條計畫自償率如下:

(一)本部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如下:

1.具重要文化性價值及低度財務效益之計畫:未達百分之五。

2.具文化性價值及低度財務效益、重要文化性價值及高度財務效益之計畫:百分之五以上。

3.具文化性價值之計畫及高度財務效益之計畫:百分之十以上。

(二)計畫所提自償率高於依前款審查核定之自償率,則依較高自償率辦理。

第七條本部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本要點規定撰擬,由本部會商後依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建設財務規劃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補助地方政府文化建設計畫審核、經費提撥與動支之方式與程序,由各補助計畫另行訂定。

第八條經行政院核定辦理之公共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並應於動工前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審定或取得開發許可同意書,俾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年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