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化基本法

簡要說明
   文化國力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因應文化部成立契機,藉由健全文化環境,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之權利,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及創新性之實踐過程,逐步凝聚我國文化價值,以推動文化興國,文化基本法之立法確有必要。

  前文建會於100年8月18日及9月5日召開諮詢會議,旋即於9月19日及23日召開北中南部公聽會,彙整相關意見後,於9月30日連同本草案共12條條文提報行政院審議。11月10日行政院第3272次院會已決議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並於11月1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七屆第8會期內完成立法程序,基於屆期不續審原則,須重新送審。

  本部成立後,102年3月起即廣泛邀請藝文界人士、相關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進行密集諮詢與研議,並於同年12月9日、11日、12日、17日,分別於北部、南部、東部、中部各舉辦1場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103年1月7日案經本部法規會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0月8日送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於103年11月17日、104年1月26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完成逐條審查後,本部並依審查決議調整修正草案條文等相關資料,於104年3月13日再次函送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104年5月27日核示,請本部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以求務實周妥。

  為彰顯我國文化與價值內涵之多樣性與包容性,保障國人均能透過文化藝術之自由、創作與表達,及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力求文化基本法推動立法過程之周妥,於105年11月辦理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策略規劃案,除蒐集、研析國內外相關之法案、法令條文、歷史性研究文獻資料,並檢視現有文化基本法草案版本,至106年2月辦理8場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邀集相關學者、機關、民間團體召開諮詢會議及公聽會,俾廣泛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文化共識,並於106年3月21日公告文化基本法草案共29條。

  本法草案歷經7場公聽會、跨部會暨地方政府研商會議、本部法規會議,及配合15場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專題討論,於106年8月31日完成文化基本法草案修正,提送106年9月2、3日全國文化會議焦點論壇討論後,於107年1月報請行政院審議,108年1月10日行政院第3634次院會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共30條,並奉總統108年6月5日華總一義第10800055641號令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