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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音圖像資料授權利用及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文創字第10420281242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圖像資料,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利用之視聽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等資料。但本部就特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已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者,應依本要點所定申請程序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十五日,且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後向本部提出申請,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非營利目的利用:應敘明申請授權標的名稱、授權利用之用途、數量、地區及期間等。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申請免支付使用報酬者,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2. 營利目的利用:應敘明申請授權標的名稱、授權利用之用途、範圍與發行數量、地區及售價等。


3. 開發衍生品、合作計畫或申請利用期限、範圍及利用之影音資料十件、圖像數量達五十張者:須提送專案企劃書,經本部審查同意後,以專案議約方式辦理。


4. 申請表所載內容不全或文件資料欠缺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5. 如本部管理之影音圖像如已委託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二)申請案經本部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本部書面通知繳費,並簽署本部授權利用申請人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繳交予本部。


(三)出版發行或學術研究、教育推廣用途,應於該出版品出版發行後一個月內,繳交二份成品予本部。


(四)申請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就已獲同意授權之影音圖像資料為改作或作其他非申請表目的或用途以外之利用。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僅得於本部同意授權之期間、地域、方式及範圍內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且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如作原授權目的、用途以外或有再版利用之情形,應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部同意後方得使用,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申請人所提之授權利用期間未達一年者,以一年計。


五、 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並獲本部同意授權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者,應依附表所載之計價基準支付利用報酬,並與本部簽訂書面契約後,始得利用,其報酬收取依本要點所定作業流程辦理(附件三)。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支付使用報酬:


(一)申請人基於公益目的或其他公務需求,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且無營利行為者。


(二)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為供國際推廣行銷使用者。


(三)本部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六、 境外單位或個人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其應繳納之利用報酬費用依附表之計價基準所定金額乘以一點五倍,再折算成美金計算;外幣匯率須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七、依本要點申請利用影音圖像資料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文化部提供」等字樣。


八、 申請人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利用情形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三)未獲本部同意,擅自改作、再版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四)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


(五)其他足生損害本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六)曾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尚在限權期間內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部權益者,亦同。


九、未經本部同意擅行利用本部影音圖像資料,依本部確認屬實者本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