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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文人字第093310873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文人字笫09531187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文人字笫0963102038號函修正第13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文人字笫09731404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302300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13009647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文人字第1043023766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文人字第1073025045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含附表一)、第7點、第11點(含附表二)、第13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聘僱人員工作效率與品質,並加強其管理效能,特訂定文化部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聘僱人員進用所需資格條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新進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用人單位擬具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及外補甄選小組名單,簽會人事處並經奉准後,上網公告至少三日(含例假日)。

(二)人事處就應徵人員造列資格名冊,並初核是否具有所需資格條件,連同應徵人員簡歷資料,送用人單位由外補甄選小組面試或測驗。

(三)用人單位依面試或測驗結果造列優先順序名冊移送人事處,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四)人事處就優先順序名冊簽奉核定後,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前項候補人員之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聘僱人員進用,得由現職較低薪點聘僱人員依報酬薪點表(如附表一)檢討調補。

 前項所稱現職聘僱人員,以任現職滿一年為原則。

六、聘僱人員應依據相關規定訂定契約。

聘僱人員應服從本部之工作指派,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服務單位或服務地點。

七、聘僱人員之報酬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程度、所具知能條件依照行政院訂頒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

 初聘僱人員如具有公務機關(構)、公立學校或行政法人之服務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者,扣除該職務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外,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最高提敘四級,並以該職務最高薪點為限。

 本部現職聘僱人員或移撥至本部之其他機關現職聘僱人員調整職務者,以新職務之最低薪點起薪,如原支薪點,高於新職務最低薪點者,支原薪點,惟以該職務最高薪點為限。

 按件、按時、按日計資或私人機構年資不得辦理提敘。

八、工作時間(含加班)及上下班簽到(退)等差勤管理事項,比照本部編制內員工辦理外,並得視業務需要依照各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聘僱人員曠職比照本部編制內員工曠職扣薪方式辦理。

九、給假規定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十、聘僱人員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予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依法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十一、聘僱人員考核分為年終考核及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依受考人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及發展評估等綜合考核,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二。但十二月不在職或年度中辭職者,不予辦理。

 聘僱人員得併計前任職本部臨時人員年資辦理年終考核,但以連續任職未中斷者為限。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其表格參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

聘僱人員考核作業及考列甲等比率,與本部臨時人員合併辦理。

考列甲等之比率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十二、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十三、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作為次年續聘僱之依據,並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並晉薪一級,連續乙等者或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三)丙等:次年度不續聘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當年度連續任職未滿一年。

(二)當年度陞補晉級有案。

前項第一款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十四、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二款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

(一)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

(二)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含延長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三)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創新建議或改進辦法,經簽奉准實施或發布獎勵者。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者。

(五)考核年度內,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工作期間之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含延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五)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十五、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考列丙等:

(一)違反聘僱契約約定事項,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完成聘僱契約之工作項目,對機關造成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者。

(三)具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年度內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二大過者。

(五)扣除薪資之日數逾當年僱用期間十二分之一。

前項擬予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本部考績委員會在作成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中,有前項各款情事者,得隨時以專案辦理考核,經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簽報核定後解聘僱。

十六、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應於當年十一月辦理,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經本部考績委員會初核,簽報部長核定。

十七、年終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不續聘僱者,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續聘僱者,則依規定辦理續約事宜。

十八、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聘僱人員離職時,關於離職儲金之給與,依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

二十、聘僱計畫,應主動檢討原工作計畫內容完成期限與存廢,並檢討聘僱人力續聘僱之必要性。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