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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文秘字第0953108774號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文秘字第1023005213號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文秘字第103302841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文秘字第1072008544號修訂

一、為加強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本部機關)附屬之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機關住宿設施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取得旅館業登記,則依旅館業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部所屬各機關負責執行住宿設施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四、本部所屬各機關經營管理之住宿設施,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辦理文化藝術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展演、學術交流、會議及參訪等活動使用。

五、本部所屬各機關住宿設施經營管理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危害使用者安全及住宿設施安全管理之事項。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作業、人事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有關經營事項。

執行機關應依前項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配合營運特性,擬訂管理要點,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前項管理要點,應符合建築、環保、衛生、消防、勞工安全等法令規定,並定期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等事項。

六、本部所屬各機關住宿設施,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所在地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另應就經管之財產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

七、本部所屬各機關住宿設施如提供餐飲服務者,其廚師應持有合格專業技術證照,餐飲區員工於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含肝炎檢查),其場所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部所屬各機關在不影響既定文化藝術、文化推廣目的之原則下,為提升公共財產之使用效益或維持設施經營管理之損益平衡,得擬定委託營運計畫書報經本部同意,將住宿設施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方式委託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廠商)經營管理。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納入服務對象、經營管理、安全維護範圍及項目等相關規定。

九、本部所屬各機關住宿設施委託經營管理之程序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本部所屬各機關將委託經營之財產列冊點交廠商管理時,廠商應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相關規定管理。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執行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維護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之履約情形進行查核,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