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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政府採購法》、《文化基本法》之藝文採購 文化部發布施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日期:2019-11-26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文化基本法》有關藝文採購之相關條文,文化部發布施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讓法人、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之藝文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正式上路有所依循;另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期能促進政府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之最優條件,以尊重創意及藝文專業,改善藝文採購環境,使藝文工作者參與政府採購時獲得合理適切待遇。

今年5月公布施行的《政府採購法》第4條修正,以及6月公布施行的《文化基本法》第26條第2項,皆明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另授權文化部訂定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因此,文化部於日前發布施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此外,該次《政府採購法》之修正,雖並未將政府機關(構)之藝文採購直接排除政府採購法,但為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文化基本法》第26條第1項,授權文化部針對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的採購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定辦法。因此,文化部根據《政府採購法》及《文化基本法》之授權,也於日前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爭取政府採購法之最優適用,重點包括優先採用最有利標、尊重創意、藝文專業,以及藝文工作者之適切合理待遇。

有關法人團體執行政府補助計畫排除適用採購法方面,以往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時,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均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今年6月公布施行的《文化基本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可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文化部依據上述法律授權,完成《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未來在執行補助計畫時,享有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彈性,以落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但同時依《文基法》之規定建立補助機關適度監管機制,以確立社會信任,監管辦法重點包括法人團體自訂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必要之資訊公開等事項。

有關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涉及藝文採購方面,甫發布施行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明定機關在採購前期作業,應合理編列預算、保障廠商有充分的備標時間;另也規定辦理藝文採購除有特殊情形之外,應採最有利標,避免低價搶標,且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並落實專業意見導入評選會議。此外,評選結果有2家以上同為序位第一者,應優先以投標廠商的專業及執行能力作為評定順序,不同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優先決標給標價較低者的規定。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也強調,在採購履約期間以改善價金給付及提升權益保障為重要考量。為緩解廠商資金壓力,除免收押標金外,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機關也須先給付兩成以上款項,並不得積壓超過三成款項尾款。而常被詬病的核銷問題,辦法也規定採總包價法標案無需檢附所有單據,以及應保障得標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必要時可發給藝文團體實績證明等。文化部另配合訂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計20點,以及適用藝文採購專業的「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藝文採購財物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於辦理藝文採購時遵循及參考。

此外,依《政府採購法》之現行規定,採購區分勞務、財物、工程三大類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適用於勞務及財物採購。也就是,政府機關針對各類型藝文及創意工作者或團體之採購,不論涉及勞務或財物性質皆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至於建築設計,文化部與工程會協商時,已爭取建築設計納入藝文採購,之後本部將會持續和工程會協商,以擴大與建築設計相關之採購有最大適用範圍。

為促進外界對於兩項辦法之理解,文化部將於今年12月起,於北、中、南、東部及離島辦理7場次藝文採購革新說明會,各場次均將邀集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人員及相關藝文團體參與,期使藝文採購新制運作順暢。此外,文化部公布之兩辦法均係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鑒於公務員依法行政之必要,文化部於本(11)月已邀集本部各業務單位、附屬機關及相關法人等,舉辦「藝文採購革新作業教育訓練」計2場次,期使各機關明確瞭解法案內容,於辦理藝文採購時能兼顧文化藝術創意特性,並提升藝文採購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