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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 11月2日起受理申請

  • 日期:2020-10-26

文化部自98年起推動「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 12年來已媒合許多不同類型與特色的表演藝術團隊進駐全國各地藝文場館,促成雙邊穩定且長期的駐點合作模式,共同推動在地藝文扎根。文化部為加強落實媒合計畫的精神,於今(109)年9月11日公告修正「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10年度計畫則自109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

文化部表示,鑒於國內表演藝術活動多元發展的趨勢,考量藝文領域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以及團隊與場館間長期合作模式的需求等,修正公告「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除了加強說明演藝場所及媒合精神,亦將「勞動條件規劃」納入審查標準之一,希望幫助團隊與場館提出長期的合作計畫,穩固雙方共同發展基礎。

凡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設立或立案滿一年以上之演藝團隊及非營利基金會,與進駐場所討論擬訂合作計畫並取得合作同意書後,皆可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補助。合作計畫可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等,規劃進駐至少三個月的排練、演出、辦公、營運、創作、人才培育、講座、工作坊、倉儲等內容,共同活絡周邊藝文氣息,提升場館活動能量及穩定團隊發展。

110年度「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自11月2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歡迎有意參與的演藝團隊踴躍遞件。相關補助資訊與申請文件,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查詢及下載,或可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表演藝術科許小姐02-8512-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