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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 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及台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

  • 日期:2016-07-12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本次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意義非凡。文化部次長許秋煌率文資局長施國隆至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表達感謝,期許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與施行,將可更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工作。


 


本次修正通過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十一章一百十三條,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規定;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本次之修法除可解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擴大公民參與之問題,且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及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此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另並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另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受不當的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行為,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就此等違法行為,分別依其行為程度而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之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至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二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俾以有效遏止我國各類珍貴之文化資產,任意遭受破壞、毀損或其他不利保存之行為。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歷經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研擬完成該草案之內容,並整合了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版本而成,本次並在委員的支持下終完成修法。未來文化部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並研訂各類子法及相關業務規劃,以真正落實本修正案之推動工作,使國人對於文資保存工作價值與意義之認識,也可進一步獲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