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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於臺北市政府決議提報俞大維故居進行國定古蹟審議之回應

  • 日期:2017-10-18

有關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今天(18日)決議提報俞大維故居進行國定古蹟審議案:


一、文化部重申「文化保存是觀念,法律是底限」;據部分資料顯示,俞大維故居具有歷史及文化價值,即使未啟動文資法之審議機制,只要所有及管理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願意保存並善加維護,仍可達成文化保存之目的,文化部亦將提供臺大必要協助。


二、俞大維故居一案因經提報依法進行審查,而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今日的決議,在未經指定為市定古蹟之狀況下,卻直接提報國定古蹟,其程序與文資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該條文明確規範,成為國定古蹟的要件是需先成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對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未能在審議會中正確說明法令,以致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不符文資法第17條之規定,文化部表達遺憾。


三、文化部強調,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既然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對俞大維故居文資身分有高度共識,臺北市政府應先依文資法所定程序指定市定古蹟。指定市定古蹟後,主管機關應盡協助所有及管理機關進行保存及維護之責。未來俞大維故居具備市定古蹟之文資身分後,若經提報為國定古蹟,文化部自會依法進行國定古蹟審查。


四、由於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未針對指定市定古蹟與否作成決議,依法,俞大維故居當然仍具有暫定古蹟之身分,不得拆除或毀損。管理機關臺灣大學及主管機關台北市文化局均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