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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語言斷層危機、尊重多元文化發展 行政院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 日期:2018-01-04

行政院於107年1月4日通過文化部擬具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下稱本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臺灣是多元族群國家,惟因過去歷史影響了各族群語言的自然發展,造成了許多語言面臨消逝危機。為積極傳承、復振各類型國家語言,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文化部特擬具本法草案。


本法草案共17條,重點如下:


 一、  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臺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草案第3條)


二、 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本法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草案第7條) 


三、 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草案第8條)


四、 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草案第9-10條)


五、 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示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草案12-13條)


六、 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草案第14-15條)


文化部指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更是整體文化發展的精髓所在,因此本法草案是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表達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的重要宣示,並透過法令優先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得以永續傳承與發展,積極改善「母語消逝或斷層」危機、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以提升臺灣民主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