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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 即日起受理申請

  • 日期:2018-03-30

文化部為提升我國視覺藝術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特訂定「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凡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將於107年下半年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者,皆可於本(10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提案申請。


文化部本項補助專案自101年開始推動,鼓勵畫廊帶著臺灣藝術家及藝術作品參展國際藝術展會,過去曾補助團隊參展「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紐約斐列茲藝術博覽會」(Frieze New York)等具指標性之大型專業藝術博覽會,也有參與如「馬德里當代藝術博覽會」(Art Madrid)、「韓國國際藝術博覽會」(Korean International Aar Fair)、「上海廿一當代藝術博覽會」(ART021 Shanghai Contemporary Art Fair)、「英國沙奇START新銳藝術博覽會」(SAATCHI START ART FAIR)、「西岸藝術與設計博覽會」(West Bund Art & Design)、「亞洲水墨藝術博覽會」(Ink Asia)、「德國杜賽道夫藝術博覽會」(ART DUSSELDORF)等中小型或新興展會,有助於拓展台灣藝術家能見度。


文化部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提案,受理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以郵寄、快遞或親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申請案件外包裝請註明「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補助」。相關資料可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grants.moc.gov.tw/Web/)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