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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國家電影中心轉行政法人,強化影視聽資產典藏修復

  • 日期:2019-03-28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文化部表示,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原來以民間財團法人身份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將成為有法明訂設立的行政法人身份,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括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此外,草案通過後,現有場館維運及館藏1.7萬部華語片、3,000多部外語片以及其他寄藏的數萬筆影音、圖文資料授權產生的收入,也可依條例規定再轉回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使藏品運用範圍及影響力不斷擴大,發揮該中心應有的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

民國67年,前行政院新聞局與民間共同集資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電影圖書館」,後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民國103年再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民間長期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完成法制化作業;民國104年,立法院審查文化部預算時,亦要求文化部應速完成電影中心法制化。民國104年9月14日,文化部擬訂「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但跨機關會商時對於以「財團法人」定位立法有疑義;民國105年5月11日,行政院將草案退回文化部再行研議。文化部參酌行政法人規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重新研提「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後因衡酌我國電視及廣播等視聽文化資產進行整體典藏之必要性,文化部於107年5月31日修正草案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

文化部指出,推動國家電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是考量國家電影中心承擔政府典藏國家電影資產的重要任務,但現今由私法人性質之財團法人持有國家重要電影資產,未盡妥適,對外徵集電影資產也常有限制;未來轉型為公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且電影、電視及廣播為我國重要庶民文化,相關視聽資料迄今卻大量散佚流落海外或全臺各處,未來轉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文化中心後,可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功能,建構完整的臺灣影視史詮釋體系。此外,過去電影中心公有財產收入均須繳國庫,無法提供組織循環運用,減損經營效益。為確保國家電影中心得以永續經營及發展,必須透過本設置條例明確其定位、管理規範及法律位階,並落實對國有財產之監管密度及促進公共化使用,同時鬆綁財務框架,得以運用公有財產,使相關收入循環運用,提增多元營收計畫,擴大組織專業、文化績效及公共效益。

文化部本次擬具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計33條,包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將透過影像、聲音等史料檔案系統化整理及研究,執行重建臺灣影視史等公共性任務;該中心也將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持續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國家電影中心所需硬體館舍部分,文化部於民國105年9月9日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契約,新北市政府預計於108年底完工,將移撥本部供國家電影中心使用,提供該中心所需映演、閱覽、行政等空間。電影文資修復及保存部分,文化部自105年起將「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納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額度,每年編列約2千多萬元用於補助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電影數位修復、高階掃描等,至今已辦理《空山靈雨》、《地獄新娘》、《難忘的車站》等影片修復及《悲情城市》、《玉卿嫂》、《母親三十歲》等影片之高階數位掃描。文化部亦於106年起新增4年共2億餘元預算,用於辦理「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以強化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搶救、保存、活化運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