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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三讀確立政府文化施政方針 鄭麗君:文化治理架構成形

  • 日期:2019-05-10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為我國文化施政訂定重要綱領。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日立法院完成《文化基本法》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文化部要特別感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蔡培慧召委及全體委員的審議,以及民間藝文界長期推動並參與立法。

 

鄭麗君部長自上任以來即宣示,國家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要將文化融入國家發展的整體視野,透過「部部都是文化部」,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落實多元文化目標。因此,《文化基本法》除明定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人民之文化近用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基本權利。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本法同時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之發展、圖書館之發展、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文化交流、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除基本方針外,為落實文化治理,《文化基本法》也針對文化事務相對於政府行政體系及既有法規之特殊性,訂定特別規範,包含中央與地方協力組織、中介組織、人事、預算、採購制度、文化影響評估、權利救濟等,以確保文化優先性。《文化基本法》立法後,將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為推動文化施政,我國陸續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公共電視法》、《電影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文化重要法規。鄭麗君部長上任後,更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等重要文化法規,此次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為我國文化施政確立上位綱領,以調和各項文化政策、法制、計畫、預算及組織等,積極落實多元文化及多樣性發展。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將根據《文化基本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並研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規。本法施行後,各部會主管事務及法律亦需主動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將積極協助盤點,並促進修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基本法》完成立法,除確立文化治理架構外,亦有諸多文化政策之實質突破,例如目前全文化資產總數量逾,其中公有文化資產總數成,《文化基本法》明定各部會應編列預算辦理全國國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即為重要關鍵進展。

 

此外,《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可依法置「文化展基金」,理文化展及公共媒等相,此基金不裕文化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不因年度算的增而受影,例如公共媒即可以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經費來源,保其不受干預之公共性及獨立性。另立法院考量今年初已通過之《律法》第7明定:「各政府及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法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法於文中明定文化算比率保障,但本法三讀亦通帶決議,指各政府文化「逐年成」,持續充文化展所需算。

 

在藝文採購方面,為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並給性,430日三讀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已明定,未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採購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之限制,由文化部另定督管理。本次通過之《文化基本法》中,也入此項條文。此外,《文化基本法》更一步針對政府機關、公立校及公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法,授文化部之,俾於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予合理之待遇,採購文化藝術或文化藝術工作者。

 

保障文化藝術工作之勞動權益,《文化基本法》明定保障文工作者之生存及工作,本次帶決議文化部速修正《文化藝術獎例》,文工作者的工作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保障法會進商,於六提出修法建此,文化部已於2017啟動《文化藝術獎例》研修工作,文化部也將會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積極提升勞動權益之保障。

 

於「文化影響評估」部分,除《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五明定締結國際條約行文化影響評估外,第二也明定「家於制()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人民文化利及文化永續發展」,其制透本法第二十二另新增「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文化之虞,各相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分析告」加以落

 

文化部表示,本法公告施行後,文化部將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社會共同努力,完備文化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