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文創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投抵辦法」第十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十二條向本部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二、配合財政部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本部110年度文創產業研發投抵申請案件受理截止日同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三、有關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表等,請至本部網站下載。
網址: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8_84350.html
四、收件地址及聯繫窗口
(一)收件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