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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第二次招商公告


  文化部誠摯邀請有志於文化創意產業或藝文展演事業營運之民間單位,參與「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
  為建構完善的園區設施及文創產業引入機制、活絡體驗經濟活動,促成雲嘉地區文化創意產業的群聚效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創造文化創意之高附加價值,本部辦理「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期待透過公私協力,使園區發揮在地藝文發展平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帶動雲嘉地區文化觀光之重要角色。有鑑於嘉義之地理位置與人文涵養優勢,並依據文創園區白皮書結論,園區以「跨域新創加速器」串聯園區及在地合作網絡,而園區前身為台灣最早生產高粱酒的嘉義酒廠,再者嘉義地區所出產的茶葉、咖啡豆都是具有在地特色的傳統飲品工藝,可以此為基礎發展嘉義文創產業園區成為與國際連結的世界飲品中心,帶動目前雲嘉地區常民生活文化元素,塑造由在地自發出來的永續經營文創產業發展平台;並可結合文化科技應用之作法,促進新生態鏈與新創合作。

一、主辦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辦理依據: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三、本案範圍:

指嘉義市西區黑金段第26、37、41號及第26-38、26-39、26-40、26-42、26-44、26-46、30-8、30-13號,西門段九小段第5-2、5-6、5-7號,末廣段三小段第2-27號,末廣段四小段第1號等共16筆土地,面積約3.9191公頃,共20棟建物(包括9棟屬歷史建築)。詳申請須知。

四、租用期間:

本案租用期間自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約日起算計20年,分為「整備、整建期間」及「營運期間」。除園區運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整備、整建期間之延誤,不予增加營運期間。

五、營運事業項目:

園區從事之營運事業項目應符合嘉義市政府105年完成「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創意文化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細部計劃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本案範圍得為下列設施使用:

(一)文教設施。

(二)視覺、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三)工藝產業。

(四)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五)時尚設計產業。

(六)建築設計產業。

(七)日常用品、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

(八)文化展演設施。

(九)地方文化研究推廣機構、文化研究服務機構。

(十)藝術行銷中心、文化人才培育中心、創意產業研發中心。

(十一) 文化創意、設計工作室。

(十二) 會議及展覽設施。

(十三) 汽機車停車場、立體停車場等設施。

(十四) 自行車停車場。

(十五) 戶外遊憩設施、廣場、綠地、人行道等開放空間。

(十六) 廢棄物、污水處理系統。

(十七) 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於文化創意範疇項目。

六、園區經營機構應設置下列空間並辦理相關營運內容:

(一)文化政策區域平臺:

1.園區經營機構營運應於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訂後,應提供實際室內使用空間80坪供甲方使用,惟相關水電、室內裝修等費用由本部辦理及支付費用。(目前甲方已使用S棟一樓室內空間,惟因應園區經營機構整體營運規劃與考量,可協調其他替代空間予甲方使用。)園區經營機構於本案租用期限內負責清潔維護,該費用由園區經營機構支付。

2. 2. 園區經營機構每年應保留室內展示及戶外開放空間各10 天(或早、中、晚等30個時段場次)無償供本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使用。本部每次因活動準備過程及進出場使用之時間合計應不超過24小時,超過24小時之時間應計入無償使用時段之使用。

(二)在地藝文支持基地:結合藝文專業機構或中介組織協力執行下列項目。

1.園區內應設置文化展演、排練及文化創意培育相關設施,供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之使用。

2.應於園區辦理展演活動、商品展示、教學或銷售活動、常態性或臨時性場地租用時,提供微型文創業者、藝文團體、學術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等租用。

3.應於每個完整營運年度提供微型文創業者、藝文團體、學術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等至少4次具藝企媒合性質的活動,如發表會、展銷會、座談研討、交流會等,並得與園區內其他活動併同辦理。

4.必須提供微型文創業者進駐使用空間,其使用建築樓地板面積應佔園區全區(含增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之10%以上。

5.辦理國際性活動,並提供本部(含附屬機關)、嘉義市政府、微型文創業者、藝文團體、學術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等至少達10%的名額參與。

6.應於每個完整營運年度提供本部(含附屬機關)、嘉義市政府、微型文創業者、藝文團體、學術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等文創產業經營課程,至少達12場次或總計600人次以上之參與學習機會。

(三)文化商業服務空間:

1.提供文創設計產品及在地工藝產(作)品之展售空間、商業展覽、特色商店、複合式主題餐飲等。

2.考量成為與國際連結的世界飲品中心之園區發展定位,本案適度酌予放寬園區餐飲部分比例,以不超過全區建物總樓地板面積35%為原則。

3.自行經營部分與園區經營機構因行政業務自行使用部分,合計建築樓地板面積應佔園區全區(含增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之35%以上。

(四)其他:

1.園區現有進駐廠商,請經營機構依營運規劃考量擇優簽約。

2.園區經營機構得提出結合文化科技應用之作法,促進新生態鏈與新創合作事宜。

七、公告期間:中華民國111年06月17日至111年08月01日,共 46天。

八、申請人資格:

(一)一般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單一申請人:

(1)單一公司法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法人。

(2)單一財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財團法人。

(3)單一社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社團法人。

2.經營聯盟申請人:

由兩個以上前述相關法人間,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經營聯盟,其組成員應包括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

(二)財務能力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法人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

(2)經營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合計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且授權代表法人實收資本額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2.單一申請人、經營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其組成員,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最近3年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三)專業能力

單一申請人或經營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或一般成員之ㄧ,專業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法人:

登記營業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辦理事業或業務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九、申請方式、受理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時間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逾期恕不受理,並認定申請人資格不合格。

(二)受理時間:

民國111年08月01日止,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三)申請人應詳閱申請須知與全部申請文件,並依照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與要求準備。申請文件應備齊,並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

1.申請文件形式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1)

2.申請資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2)

3.投資申請書(如附件一-3)

4.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一-4)

5.經營聯盟及其合作協議書(如附件一-5),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6.代理人委任書或經營聯盟授權代表授權書(如附件一-6、附件一-7)

7.申請人聲明書(如附件一-8)

8.協力廠商承諾書(如附件一-9)

9.申請保證金(如附件一-10)

10.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金融機構對申請人投資經營計畫書之評估意見(申請人如有融資計畫者),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11.資格證明文件:依申請須知第3.3條之規定

12.變動營運權利金標單(如附件一-13)

13.投資經營計畫書:內容詳申請須知「第四章投資經營計畫書」規定,每份分別裝訂(含光碟)

十、專案小組委員名單及其他相關詳細說明,請參閱申請須知及相關招商文件規定。

聯絡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彭先生

聯絡電話:(02)8512-6577

傳真電話:(02)8995-6482

通訊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電子信箱:A10972@moc.gov.tw



附檔: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招商文件目錄.pdf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申請須知.pdf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docx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pdf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odt

   附件二-相關參考圖說及資料.zip

   附件三-專案小組委員名單

   附錄一-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契約(草案).pdf

   附錄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草案).pdf

   附錄三-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施、設備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pdf

   附錄四-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協調委員會組織及協調辦法(草案).pdf

   附錄五-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草案).pdf

   附錄六-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清冊暨謄本.pdf

   附錄七-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交付建物清冊暨謄本.pdf

   附錄八-嘉義園區營運資產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