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部另載於文化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c.gov.tw/)、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 開講」
(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gazette/index)之「法令 」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翌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如附件二、三)
或洽詢: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
1.承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2.地 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3.電 話:(02)8512-6426。
4.電子郵件:yao1999@moc.gov.tw。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一
1.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2.地 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3.電 話:(02)8512-6567。
4.電子郵件:hanibal@moc.gov.tw。
四、由於本次修法內容對我國藝文表演票券及藝文產業投資抵減及稅額政策具有關鍵性之影響,
有急切推動之必要,爰予以公告周知十四日蒐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