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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14
預告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草案



主  旨:預告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資訊網(網址:http://www.moc.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三)電  話:(02)8512-6542,林小姐。

    (四)傳  真:(02)8995-6484,請以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hungru@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