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資訊網(網址:http://www.moc.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三)電 話:(02)8512-6542,林小姐。
(四)傳 真:(02)8995-6484,請以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hungru@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