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文化部辦理107年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依 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公告事項:
一、需求員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72年次至8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
(二)評選條件:
1、曾參加過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近8年(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舉辦或委辦之電子競技賽事,
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1)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2)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3)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107年6月30日前能消滅者)。
2、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3)曾犯偽造文書印文罪者。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4月11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moc.gov.tw)下載填寫】
2、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
5、個人簡歷1式5份(A4大小、雙面列印、字體以12號字為主)。
6、證明文件:(1式5份,以下擇一提供)
(1)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2)參賽紀錄證明及電競職業選手資歷1年以上證明 (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司提供證明文件);
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賽事規模、規章等)。
※以上得獎文件評選條件如下:
甲、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評選役男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供查驗。
乙、得獎資格:得獎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丙、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7、掛號回郵信封1張(寄發審查結果與公開甄選核定通知書),並貼上回郵及填妥通訊地址。
(二)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07年4月11日)前(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信封請註明
「申請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遴聘評選委員:由本部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二)評選標準:(總分100分)
1、獎項或參賽資料(占75%):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2、個人簡歷(占25%):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評選結果預定於107年4月16日前公告
在本部網站(http://www.moc.gov.tw),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公共行政役證明書」。
(四)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民國107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受理期間
(107年4月17日至107年4月30日),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服本部公共行政役電子競技專長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107年8月至10月。
七、其他:
(一)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