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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推動背景

一、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8條規定「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另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兩年提出首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前開施行細則於108年7月9日公布施行,原則應於110年提出本報告。

二、本部於109年完成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作業,並據以研擬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業於110年5月1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審查期間歷經本部於110年7月邀集原民會、客委會、教育部共同召開首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國家語完發展方案,前開會議結論及整體發展方案內容皆屬國家語言發展之重要資訊,爰本部已擇取重點內容納入本報告中。

重點內容
本報告為首次提出,內容著重於提出「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種類、使用情形及活力分析」、「供機關參酌使用之國家語言書面建議用語」、「目前各機關業務推動情形」、「復振措施建議」等。

一、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種類、使用情形及活力分析:

依本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數據顯示,目前除臺灣華語外的國家語言皆面臨不同程度的傳承危機,臺灣台語在世代之間的使用率降了近6成;臺灣客語則降了7成;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和馬祖語更降了9成,另臺灣手語亦僅有5成以下的聽語障人士能流利使用。

 

二、供機關參酌使用之國家語言書面建議用語:

為使政府機關能順利推動相關復振工作,爰透過語言調查及彙整相關語言學術資料,提出「口語名稱」及「書面建議用語」等兩種建議名稱:

 (一)口語名稱:

依尊重各族群對其名稱之認定及彙整各種民間自稱及學術資料,共獲得28種國家語言之稱謂,將尊重各界自由使用。

 (二)書面建議用語:

本報告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提出書面建議用語,就族群和諧、尊重多元文化發展的角度,以並列方式提出各語別之書面建議用語,提供予政府機關推動相關政策或業務時參酌使用,名稱如下:

1、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語言。

2、臺灣平埔族群語言、平埔族群語言。

3、臺灣客語、客語。

4、臺灣台語、台語、臺灣閩南語。

5、馬祖語、閩東語。

6、臺灣手語。

(註:行政院已請各機關於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之相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三、目前各機關業務推動情形:

本報告盤點各機關截至110年相關法令政策、學習管道、研究保存、建構友善使用環境、獎勵措施之業務推動狀況。

 

四、復振措施建議:

依據UNESCO之語言活力指標及其評估規範,研擬語言復振措施推動方向為:「落實語言生活化」、「推動語言現代化」及「特殊語言以特殊形式保障」三個重要面向,並提出相關理論俾供各機關參考,各政府機關亦可將此概念內化於其機關業務,更能有效推動各國家語言之復振語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