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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6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