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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4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文人字第10410007512號令修正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三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