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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21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展示、推廣、輔導及人才培訓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