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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15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