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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7210452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考試院考授銓法四字第1013562721號函核備




第一條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第二條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三條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第四條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六條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