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