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文壹字第098210212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文壹字第100100393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520265202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