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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兒童優惠措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文綜字第1032032554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文綜字第108201113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文綜字第11230042152號令修正

一、本措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訂定之。

二、本措施所稱文化機構,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文學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及本部監督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本措施所稱文化設施,指本部及所屬機關管理之設施。

三、本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之收費,應對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提供優惠,對未滿六歲兒童予以免費優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活動性質或經費成本,另定優惠措施或免費優惠者,不在此限:

(一)特展。

(二)專為兒童設置之設施或辦理之活動。

(三)以編定座次或限定席次對外售票之活動。

(四)出租、出借或委託經營管理之場地設施。

(五) 其他因展演內容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因應營運或展演性質所需,限制一定年齡兒童入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