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遺址之發掘、指定、廢止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其他相關重大事項,特設置遺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定遺址指定與變更之審議。
(二)國定遺址發掘申請之審議
(三)遺址相關獎勵及處罰之審議。
(四)遺址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
(五)遺址相關法令之檢討建議。
(六)水下考古及其他本法規定有關遺址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任之。委員應包括:
(一)本部代表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二)公私立博物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
(三)具有考古、人類學、都市計畫、博物館、法律、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等。
依前項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或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所為之決議或同意,應有相關專業委員之出席。
七、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成員五至七人,依案件性質,推派相關專業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
(一)本委員會委員。
(二)本部有關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三)相關專業人士。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