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化部Logo

文化資產類

   
字級
   
  • 2008-06-02
遺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521 030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文資籌秘字第1013003455號函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遺址之發掘、指定、廢止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其他相關重大事項,特設置遺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定遺址指定與變更之審議。

(二)國定遺址發掘申請之審議

(三)遺址相關獎勵及處罰之審議。

(四)遺址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

(五)遺址相關法令之檢討建議。

(六)水下考古及其他本法規定有關遺址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任之。委員應包括:

(一)本部代表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二)公私立博物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

(三)具有考古、人類學、都市計畫、博物館、法律、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等。

 依前項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或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所為之決議或同意,應有相關專業委員之出席。

七、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成員五至七人,依案件性質,推派相關專業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

(一)本委員會委員。

(二)本部有關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三)相關專業人士。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