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檢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推動策略、資源整合情形及執行成效,以給予適當獎勵,並作為次年度計畫調整之參考依據,特依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核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評核項目:
依下列項目進行評核,評核之細部指標及權重,詳參績效評核項目說明表。
(一)計畫內容「基本項目」:
1.擴大都會社造及村落藝文扎根。(百分之三十)
(1)社區居民、青年、黃金人口與議題社群培力及擾動策略。
(2)主動培力社造或藝文種子促進都會區(含次都會區)或村落(含社造資源挹注相對較少地區)藝文扎根策略。
(3)城鄉聯盟或實際回饋行動方案,改善社會(區)面臨問題之成效。
2.強化行政資源整合及善用社造累積成果。(百分之四十)
(1)縣市層級資源整合與跨域串連。
(2)公所基礎社造觀念培力策略及成果。
(3)在地人才運用、媒合機制。
(4)結合在地軟硬體資源,發展鄉土教案及建構在地知識學策略與成果。
(5)時程進度管控、經費執行率、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自評檢討策略。
(二)計畫內容「自選項目」:(百分之三十)
1.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工作。
2.培植多元族群文化主體性。
3.其他縣市特色項目或創新策略。
四、評核時間:
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前年度之評核作業,各縣市政府應於本部通知之提交期限前,依第三點所列評核項目內容,將受評年度之相關成果文件資料送交本部。
五、評核方式:
由本部辦理每年一度之績效評核審查會議,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評核或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六、獎懲標準:
本部將依各項目評核之分數轉換為等次,並將評核等次、總分及審查意見函知各縣市政府據以納入次年度計畫中調整改進,由本部綜合考量評核結果及立法院預算通過情形,調整該縣市次年度補助經費額度;各項目評核分數之累計總分,作為該縣市政府辦理相關人員獎懲之依據:
(一)評核分數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主辦人員(可含鄉鎮市區公所)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其他局處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二)評核分數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主辦人員(可含鄉鎮市區公所)記功一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其他局處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評核分數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主辦人員(可含鄉鎮市區公所)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評核分數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不予敘獎。
(五)評核分數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主辦人員(可含鄉鎮市區公所)申誡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各縣市政府執行績效經評核為優異者,本部得公開予以表揚,並得優先參與本部國內外社區營造觀摩交流活動。
七、各縣市政府應將績效評核結果,納入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