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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90)文建壹字第20021833號函訂定公布全文共11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文壹字第0953131405號函修正公布第5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1012007635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監督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依民法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會之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本部得派員列席會議;基金會並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四、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報本部備查;其人員薪給標準,不得高於相當等級公務人員待遇。

五、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檢送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晝書;於年度終結後二個月內,將初編決算函送審計部,另於四月十五日前將經會計師完成財務簽証之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部核報行政院;上開書表,應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應經監事會通過。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餘額變動表及各項收支科目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外,並應增列資產負債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六、基金會辦理業務應與其設立之目的相符,其對象並應符合普遍及公平原則;並訂定輔導、獎助或贊助標準,報本部備查。

七、本部為瞭解基金會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本部依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八、基金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基金會於收到糾正及改善之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本部得依第九點、第十點規定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財務收支未具完整之會計帳冊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述者。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九、基金會之董事及監事,應嚴格遵守有關法令及章程所訂之目的及管理方法處理基金會之財產及業務。違反規定者,本部得視情形依法處理。

十、基金會除董事、監事外之其他人員,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害公益或基金會之利益者,本部得通知基金會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