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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文創字第11120551672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為東部「多元文化發展中心」,連結在地文化,鼓勵各類文化創意發想及跨界藝文創作展演活動,有效發揮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場地功能及空間共享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係指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一百四十四號之室內及戶外空間。

三、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及相關空間,應依營運管理單位訂定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四、申請單位未經核准使用前,不得於新聞媒體或文宣品使用本園區名稱;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園區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

五、非經本園區營運管理單位及申請單位事前同意,室內展演活動不得為現場錄影、錄音、攝影、實況轉播等行為。

六、本園區內之禁止及限制規定事項如下:

(一)本園區建物屬歷史建築,場地佈置不得以一般膠帶、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釘槍等定著於建築物壁面與地面等,擅自在本園區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依法處罰。

(二)本園區除已劃設吸菸區外全面禁菸,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吸菸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嚴禁明火表演、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或其他有危害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包含夜宿、營火、燃放爆竹煙火、施放天燈風箏、使用空拍機、遙控機或無人機等。

(四)嚴禁未經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收費性質之展演活動或其他營利、募款行為。

(五)寵物請以鍊繩牽引,飼主應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

(六)嚴禁毀損花木、草皮或破壞景觀等。

(七)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八)嚴禁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九)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嚴禁任何未經申請之汽、機車駛入本園區,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十一)其他不法行為者。

七、使用本園區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注意事項:

(一)本園區未開放夜間與跨夜(晚間十時至隔日上午九時)施作及活動申請,申請單位應遵守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及活動時間),相關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地方政府其他自治法規等規定辦理。

(二)舉辦大型活動請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等辦理相關事宜,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活動期間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規定,依活動人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參與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應於現場設置簡易急救站、合格醫護人員一名以上。

(四)申請單位之場地佈置裝修、臨時建物搭建、環境維護等作業,應於計畫書提出,包含搭建舞臺、帳篷或牌樓、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或指標系統等,應經同意後方可施作,施作時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現場作業應由申請單位監工督導,並應配合勞檢作業,違者得逕行拆除。另如須搭設舞臺、帳蓬或牌樓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花蓮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五)戶外場地不提供電源,須自備發電機,並依指定位置擺放。室內活動使用場地電源須自備所有設備,包含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不得擅接配電盤開關,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應依指定位置擺放。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如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民眾安全。

(六)場地申請單位施工汽機車駛入需經申請,非經同意,違規駛入者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七)逃生出入口應保持順暢,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營運管理單位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

(八)噪音防制:

1.申請單位應遵照「噪音管制法」、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環保自治法規及戶外活動舉辦之相關法令規定。

2.依據花蓮縣噪音管制區,本園區屬第三類噪音管制區,請申請單位應注意活動音量。如為音樂活動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書寫明擴音設施種類、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或器材,並檢討是否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之噪音管制標準,及評估是否限制或禁止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場。

3.依據噪音管制標準視情況調整喇叭擺放位置及調降其音量,並妥為規劃動線,噪音源要遠離或背向場地附近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院所、圖書館及學校等,以避免鄰近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