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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文貳字第091112262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文貳字第096313694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文貳字第10120079871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文綜字第10230291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文綜字第10630198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文綜字第10730090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文綜字第1123013994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轄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相關業務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三、役男勤務性質,以從事文化服務相關輔助性工作,協助政府部門推動文化事務為原則。(役男工作項目詳如文化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輔助性勤務內容項目一覽表)

服勤單位(處所)戰時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四、役男服勤單位(處所)為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及其他本部指定之單位。

五、服勤單位(處所)不得因申請役男從事輔助性工作而減少機關(構)法定員額或其他應有之人力。

六、服勤單位(處所)得按服勤特性訂定役男服勤注意事項。服勤單位(處所)所訂役男服勤注意事項應函送本部核定之。修正亦同。

七、服勤單位分派役男至服勤處所服勤時,應由服勤單位明定管理之權責劃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本部得委託本部附屬機關(構)、地方文化機關(構)或經本部認可之民間單位辦理役男專業訓練或相關研習活動。

九、役男分發服勤單位(處所)作業方式如下:

(一)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之專長資格替代役,由本部指定至特定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二)必要時,得由役男依分發成績高低選填服勤單位(處所),或以抽籤決定之。

分發成績之計算,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役男經分發後,不得變更服勤單位(處所)。但本部得基於勤務需求或服勤單位(處所)之申請調動之。

十、各服勤單位(處所)年度役男總員額及各梯次員額分配,由本部核定之。

各服勤單位(處所)提報年度役男需求時,應一併提出役男勤務分派計畫、預期成效報告、自編預算表,由本部審查之。

十一、本部得定期或隨時邀請專家學者、內政部役政署人員會同本部役男業務負責人員,訪視各服勤單位(處所)。

訪視時,本部得聽取單位業務報告及意見反映、實地瞭解役男工作狀況、檢查役男宿舍及相關設施。

服勤單位(處所)辦理役男業務有缺失時,本部得予以口頭或書面糾正。糾正後仍未改善者,得刪減該服勤單位(處所)之役男員額。

十二、各服勤單位(處所)之役男員額每滿十名,得設管理幹部一名。

員額未滿十名之服勤單位(處所),本部得斟酌總員額及需求情形,准予設管理幹部一名。

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處所)依專長、訓練或平時考核成績擇優甄選,並提報本部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由本部核定之。

十三、役男之服勤管理,由服勤單位(處所)指派專人負責。服勤單位(處所)應善盡管理照顧之責。

服勤單位(處所)應定期舉辦役男座談會,聽取役男意見。會議紀錄應副知本部。

服勤單位(處所)應按月造具役男管理類報表,並陳報本部彙整函送主管機關。

十四、役男之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服勤單位(處所)負責發給,役男服勤時應佩戴,於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處所)。

十五、役男服役期間應住宿於服勤單位(處所)指定之場所,各服勤單位(處所)得視縣市地理環境特性,採集中或個別住宿(非返家住宿)方式辦理。但仍由服勤單位(處所)負責生活管理。

役男住宿及生活管理應由服勤單位(處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明定生活規約以維紀律。

十六、本部得聘請專人辦理役男相關業務,其經費由替代役相關經費支應。

十七、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由役男自理,主副食費由內政部役政署逕匯入其郵政儲金帳戶。

十八、服勤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成退役證明書申請作業。

十九、役男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 所延長時數,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發給加班費。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惟服勤單位(處所)得視業務需要,實施輪休或排休。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單位應變勤務指揮官依任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於事 後補足應放假日數。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及夜間值勤支給出差旅費及夜點費,應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辦理。

二十、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處所)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二十一、役男備勤時,應於宿所或指定處所休息待命,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處所)或管理幹部核准,且外出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十二、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及應變任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每三個月應實施在職訓練。

二十三、役男服勤期間之准假權責,比照各該服勤單位(處所)員工准假權責規定辦理。

二十四、各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應設置申訴專用信箱或電話,對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二十五、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處所)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處所)應於一週內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服勤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收回並逕予銷毀。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各種表冊格式,由本部定之。

二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