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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文壹字第0952109905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1012007635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協調本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文化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促參推動委員會議政策之落實相關業務。

(二)檢討本部及本部附屬機關可辦促參之案件。

(三)本部主辦或補助促參案件之輔導、協調、推動與管考相關業務。

(四)本部促參個案招商策略之研議。

三、本小組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本部次長。

(二)副召集人:本部第一處處長。

(三)小組成員:

1.本部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秘書室、會計室及中部辦公室等單位主管。

2.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台灣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台中圖書館、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國立文化 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國家台灣文學館籌備處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等機關首長。

(四)業務幕僚單位:本部第一處

(五)管考單位:本部秘書室

四、本部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並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