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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07年

案名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材料補助費核發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文藝字第1073036774號
說明

一、復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107年12月5日陸航特工字第1070010604號函。

二、本案有關公開徵選評選方式及材料補助費之發給,業規範於該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公開徵選簡章中,無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及法令疑義研析,請逕依公開徵選簡章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相關條文
案名有關軍事工程機敏設施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文藝字第1073036191號
說明

一、復國防部軍備局107年12月5日國備工營字第1070014270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同條第2項另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皆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並未就其性質作特別排除,其中公有建築物部分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如工程地點或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或第28條辦理之。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28條
案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辦理「第1及第2航廈旅客進出騎樓前雨遮新增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審議機關認定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文藝字第1073036194號
說明

一、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7年11月29日場建字第1075028680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 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

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係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四、旨案位於臺北市轄內,未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且工程經費五億元以下,非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應由臺北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案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辦理「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建置案統包工程」設置公共藝術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文藝字第1073034513號
說明

一、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107年11月20日國研授海企字第1071101521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同條第2項另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另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9條 第2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係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三、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四、倘本案屬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則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本案是否屬公有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第6條規定為認定,若有疑義,宜由法律主管機關解釋之。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建築法第6條
案名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新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案」徵選過程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文藝字第1073022325號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107年7月19日府授運設字第1070170804號函。

二、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章規定公共藝術徵選方式,該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三、本案無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令疑義,來文所提簡君行為是否影響徵選公平性,興辦機關應依照徵選簡章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若審議機關認為本案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有爭議、重大瑕疵,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章、第15條第2項
案名有關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文藝字第1073019319號
說明

一、復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107年6月15日后小總字第1070002977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建築物造價,指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前項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環保安全衛生費、品管費及其他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

三、另本部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6年函釋,工程經變更設計後,其得否以工程發包金額或變更設計議定後金額作為基準計算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應由興辦機關依實際情況並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核列之。

四、綜上,本案設置經費金額,請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本於興辦機關權責自行卓處。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3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案名有關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三民區澄東段市場用地BOO案設置公共藝術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文藝字第1073012940號
說明

一、復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1日高汽產字第1070000003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同條第2項另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係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四、本案請依相關法規規定,倘涉屬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則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其中公有建築物部分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至本案工程為公有建築物或政府公共工程乙節,請貴公司本於工程主管單位權責自行卓處。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案名有關國立中興大學「食品與農業安全檢測大樓」公共藝術設置所適用之法令及程序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文藝字第1073009233號
說明

一、復國立中興大學107年3月8日興總字第1070400476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又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2條立法意旨係規定政府機關接受公共藝術捐贈事宜,俾利各機關遵行,各政府機關皆可接受公共藝術捐贈,非屬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辦事項。

四、「食品與農業安全檢測大樓」由國立中興大學管理使用,屬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倘興辦機關同意另行接受其他公共藝術捐贈,亦需依同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2條;建築法第6條
案名有關竹北市公所公共藝術設置案作品造型及設置地點修正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文藝字第1073005702號
說明

一、復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25日府文展字第1070100560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召開鑑價會議,審核包含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得作為議價底價之依據。另同法第2條第4款規定,鑑價會議係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藝術市場熟稔,協助興辦機關,以合理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三、倘興辦機關欲變更徵選結果之作品內容、造型及位置等,導致與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有重大差異,應重行召開執行小組會議討論,若經執行小組討論後,需重啟徵選者,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請審議會同意後為之。後續並依同法第15條規定,將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審議機關核定。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1條
案名有關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詢辦理公共藝術作品驗收完成日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文藝字第1073002774號
說明

一、復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6年11月15日南建字第1060029931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此條文立意,為希望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在興辦機關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時,協助興辦機關驗收人員把關作品之美學、施作、材料、安裝等方面品質,並給予建議。

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另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審議機關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其後相關勘驗及驗收程序,仍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