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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檔案借閱申請

文化部檔案借閱申請表格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六、 本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 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九、 申請書填具後,應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或傳真申請。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000傳真:(02)8995-6429網址:http://www.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