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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及香港澳門新聞人員從事採訪或專業交流所生傷亡事故之慰問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文交字第10230139742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兩岸及香港澳門新聞人員從事採訪或專業交流所生傷亡事故之慰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兩岸及香港澳門新聞人員,指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依各該法律成立之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及廣播、電視事業所指派,以報導時事及大眾所關心事務為主之專業人員。

三、臺灣地區新聞人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新聞人員來臺灣地區從事採訪或專業交流期間,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亡故或因從事採訪或專業交流所生意外傷害致傷殘、亡故者,得致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四、慰問名單之通報

(一)臺灣地區新聞人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期間,因採訪或專業交流所造成事故之慰問名單,得由其所屬公司、本人或家屬,以傳真方式提出通報表(如附表)通報本部。

(二)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新聞人員來臺期間,因採訪或專業交流所造成事故之慰問名單,得由活動邀請單位、本人或家屬,以傳真方式提出通報表通報本部。

(三)通報本部之傳真號碼為(02)2392-3555。

(四)依通報表提出之慰問名單經本部查證屬實後,專案簽呈權責長官核准。

五、慰問金之致贈

(一)同一事由之慰問金,每人以致贈一次為限;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至二萬元為額度,且得併贈三千元額度內之水果或鮮花。

(二)慰問金由本部專人致送。